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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也是需要经营的,我们应该耐心学习一些情感方面的知识,当有情感问题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你需要知道的婚姻法解释,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的第10条、第3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第11条、第9条,我想给你们详细介绍一下上帝是什么样的,新手结婚时必须掌握什么。
一、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车辆的原所有人威胁对方被告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生命、身心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迫使对方被告人违背结婚真实意愿的情形。
唯一因胁迫而请求取消婚姻的人是被告本人,他是被胁迫的另一方的丈夫和妻子。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wWW.qg13.coM
在夫妻关系续延期间,下列资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属于对方的资产”:
1、对方对物业项目投资的利润
2.双方已经具体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3.双方已经或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和破产补偿。
三、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比照
1.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被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被告查明之日起计算。
2.第九条“婚姻法解释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的疑难问题进行审理,请求变更或者解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后,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如果没有发现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按照规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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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法解释二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它将一直有效到20XX年。以下小编辑与你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解释二全文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h/)根据20XX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修正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分别制作婚姻效力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的判决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是被告。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已死亡,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判决后进行。
前款规定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审判继续进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九条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对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将合伙企业中一方的出资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要求,或者要求是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配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小编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与你分享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整篇文章是最高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可以解决的许多疑难问题的陈述,是最高法院对现行标准婚姻法的合理补充。以下络编辑与您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如下:
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难问题的声明(三)
(根据2011年7月4日最高法院审判联合会第1525次大会)
为妥善审理家庭和婚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检察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难点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被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被告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认为婚姻登记被撤销,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确认亲子沟通不能成立,并提出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对方又无直接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沟通不能成立的请求成立。
如果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确认亲子沟通的诉讼,并出示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又拒绝进行无直接证据的亲子鉴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沟通的一方认为亲子沟通成立。
第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或者无力单独提供饮食、衣着、住房和交通工具的子女要求扶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不损害债务人权益的严重理由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倒卖、毁损、放纵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危及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
(二)一方应承担的法定赡养责任,患病必须治疗的,另一方不准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承诺将一方的全部房地产赠与另一方,该赠与在该房地产发生工商变更前撤回。如果对方当事人请求重新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担保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一方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记录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可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对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的固定产权年限被记录在一个子女家庭名下,则可以根据各自父母在资本注入市场中的份额确定该不动产由对方分享,除非被告另有承诺。
第八条非民事行为人的直系亲属对非民事行为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利益有较为严重的侵害,如虐待、遗弃等。其他具有监测资质的人员可以按照非常规程序流程的规定变更监测协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变更后的无民事行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监护人的代理人进行审理。
第九条对于以妻子未经许可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丈夫,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夫妻对是否怀孕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解后,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要求解决。
第十条婚前,夫妻一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第一笔款项应与财产一起支付,公司应从银行贷款。婚后,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房地产交易中心位于第一付款人的房屋下,则该房地产的房地产应在离婚时通过双方协议解决。
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财产权属期限申报方,未偿贷款属于财产权属期限申报方的个人责任。结婚后,一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补偿双方的还款、还款和资产的相对增值。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有效对价,并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如果对方认为该房屋已被收回,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离婚的,应当配合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12条在夫妻关系续延期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父母一方委托人签署的参与房改的房屋注入资金。产权期限在父母一方的家庭中备案。如果对方认为房屋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购房时的注资可以作为债务清偿。
第十三条夫妻离婚时,一方未退休且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另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婚后,养老保险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离婚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被告提出离婚或与人民检察院达成离婚协议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违反协议的,人民检察院视为无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分割。
第15条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实际上没有在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要求分割遗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诉讼前告知被告,遗产实际上是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中一方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管理的,应当视为对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行为。如离婚,可根据贷款合同中的承诺解决。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如果一方或另一方明确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检察院不予配合。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仍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按照规定分割财产。
第十九条本表述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法律规定与本表述相抵触的,以本表述为准。
关于那个络编辑和你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部内容,期待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婚姻法》常识,你了解多少?
婚姻生活是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大门。婚后,将涉及计划生育政策、抚养子女和成人等监管职责。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生活幸福美满,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婚姻生活的整个运作过程中会有很多困难,其中很多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调解。你对婚姻法了解多少?
你对婚姻法的基本知识了解多少?
婚姻法有这个基本要素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提到了一些基本要素,如促进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人人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强调保障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利。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夫妻双方必须相互遵循的一项政策。严禁包办代替、买卖婚姻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严禁通过婚姻索取财产。重婚是被严格禁止的,并且有直系亲属的人被严格禁止与其他人一起生活。家庭暴力是严格禁止的。夫妻应该互相忠诚,互相重视。这一基本要素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每一个家庭和每一对年轻夫妇。
让我详细介绍两个"婚姻法"的基本要素。
父子关系。”婚姻法”要求夫妻在家庭中有公平的影响力;丈夫和妻子有权有效地控制他们的名字。夫妇通常可以自由报名参加生产和制造、工作、学习和培训以及社会实践活动。另一方不能以多种方式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中国达到了没有结婚证的法定结婚年龄。他们在食物、衣服、住房、交通和儿童方面相互关联。他们被法律承认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一词自1994年2月1日起已不复存在。如今,许多渴望结婚的村民在新年回来结婚。他们迫不及待地想拿到结婚证,于是他们马上举行了宴会。彼此的亲戚、朋友和邻居,以及彼此的左右两边都在场来认识这种联系。他们觉得新的夫妻关系是合理合法的。事实上,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认知能力是不正确的,因为合法婚姻关系必须进行登记。如果一个人在登记后没有在一起定居,则只评估同居。
婚姻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不忠是婚姻中离婚的必要原因吗?如果对方的婚外情导致夫妻分手,无辜的一方是否有权规定赔偿?夫妻之间的忠诚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处理吗?鉴于这种婚姻纠纷的疑难问题,人们必须根据案件来对症处理才能解决。
首先,承认婚外恋是否构成允许离婚的理由?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如果在下列情况下调解失败,应允许离婚:第一,重婚或与直系亲属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改的不良习惯;四、因感情不合两地分居2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原因。
我应该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有直系亲属的人和其他人住在一起。只有对方提交的“婚外恋确认书”不能构成允许离婚的理由。这一定是同居关系。因为“承认婚外恋”不能证明它与他人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慢跑和不经意的不忠只能说对方对夫妻关系有害,但它们不能构成允许离婚的理由。
第46条"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在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责任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化学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的忠实协议现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是,婚姻法的第4条“要求夫妻双方相互忠实。只有这种法律法规的价值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夫妻签署的忠诚协议也不被法律认可。另一方面,我认为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抽象夫妻忠诚责任的提炼,符合婚姻法的标准和精神实质。它仍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要求,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发展的集体利益。因此,该协议是合理的,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还在整个就业过程中遇到过几个夫妻忠诚协议的例子。由于对方在婚姻中作弊,他在回家后写了这封责任书,以确保以下内容,否则他想离开干净的房子,并放弃他的孩子的所有监护权。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责任书不同于忠诚协议。忠诚协议是彼此的个人行为,在合理合法的层面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而责任协议只是这种单方面的服务承诺。
夫妻之间是什么关系?
简而言之,这意味着两个人住在一起。如何度过这一天,如何生活,我们必须一起为夫妻关系而奋斗。人与人之间的伙伴是建立在信任、情感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盆地朋友可以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感到不快乐和变化无常?零元第一技术专业情感分析> >;
婚姻生活往往注重伴侣,因为婚姻生活是两个人相处和信任然后建立起来的联系。实质上,夫妻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伙伴关系。然而,婚姻生活是实际的,因此它将涉及许多亲子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法知识]
1.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规定返还彩礼?
(一)对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他们申请结婚登记,但没有为对方提供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
婚前给钱,使付款人难以提供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
2.夫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是什么?
工资、奖励
生产、制造和经营利润
专利利润
继承或捐赠个人获得的资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要求的资产除外(自杀遗书或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仅由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资产)
其他应该属于对方的资产。夫妻有权公平处理彼此的财产。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全文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相关内容。今天副主编与您分享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仅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开始。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按实际结婚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登记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方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三)以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新婚姻法解释全文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在法定婚姻无效解除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胁迫对方或者其近亲属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的情形。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因胁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人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它属于其中一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有平等权利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提到的"如果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应予准许”的情形,不应裁定因当事人过错不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称“军人有重大过失”,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和军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过失进行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期间,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民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
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32条婚姻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指对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执行儿童人身和探视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修订后的《婚姻法》适用于《婚姻法》修订后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补充规定(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h/)根据20XX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修正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分别制作婚姻效力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的判决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是被告。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已死亡,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判决后进行。
前款规定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审判继续进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九条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对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将合伙企业中一方的出资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请求,或者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配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有效。
当事人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有效。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只能视为赠与其子女一方。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特别程序的要求变更监护关系。被变更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对是否生育的争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应当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的名义出资购买参与住房改革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如果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离婚时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一方配偶和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另一方配偶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金账户部分分割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主张。
第十四条双方在人民法院就离婚登记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履行承诺,又不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作为继承人,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的,可以按照贷款协议中的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分割该财产。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这些是新婚姻法解释编制的全文的相关内容,而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许多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内容。,这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希望编辑编辑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婚姻法离婚孩子归谁 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一对夫妇的婚姻破裂了,孩子属于谁以及离婚财产的分配等难题就更有争议了。今天互联网编辑解释了婚姻法,并与每个人讨论了离婚后应该由谁来监护孩子,以及离婚必须采取什么程序和其他相关的难题。
一,婚姻法离婚孩子们是谁?
根据《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离婚纠纷案件解决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要求:
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会跟随母亲的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父亲提供食品、衣物、住房和交通工具:(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适宜在食品、衣物、住房和交通工具之间往返;(2)那些始终有责任按照抚养标准抚养,并且父母规定其子女应与他们一起生活、吃饭、穿衣和搬家的人;(3)由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和吃饭。
2.父母彼此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可以和父母一起生活和吃饭,不会损害孩子的幸福成长,这是可以理解的。
3.对于两岁左右的18岁以下儿童,父母双方都规定他们应该和他们一起生活、吃饭和旅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优先考虑:(1)绝育或精子质量因其他原因缺失;(2)儿童花很长时间在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上,改变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的自然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幸福成长;(三)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的饮食、衣着、住房和交通有利于其成功,而另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更严重的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其健康的条件,不适合与其子女共同饮食、衣着、住房和交通。
4.父母抚养孩子的标准基本相同。他们两个都规定孩子们应该相互吃饭、穿衣、生活和活动。然而,如果儿童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独立生活和移动多年,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规定并有能力帮助儿童照顾其孙辈,他们可以被视为儿童与其父母一起生活和移动的优先标准。
5.如果父母在18岁以下大约11岁的儿童的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问题上发生冲突,应考虑儿童的建议。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相互轮抚养子女,可以准予。
二、婚姻法离婚必须遵循哪些程序?
1.如果协议离婚,一般来说,所涉及的问题包括抚养18岁以下的孩子和分割共同财产。两个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带协议离婚备案等相关手续。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被告离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有效证件和证明: (1)户籍证明;(2)第二代身份证;(三)所属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5)结婚证。”
离婚协议应明确说明被告的离婚意图、子女的抚养、对夫妇经济发展困难的帮助以及他们的资产和债务的解决。协议的内容应有利于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告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审理离婚申请后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送交离婚判决书和注销结婚证书。从被告获得离婚判决的那一刻起,他就解除了夫妻关系。
2.如果是离婚诉讼,提起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的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基于彼此的意愿,所以当你的父母协商允许你的母亲成为一所房子时,这是可能的。《婚姻法》第31条:“双方同意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双方意见一致,并妥善解决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发送离婚判决书。”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通过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标准作出裁决。
婚姻法:夫妻协议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对夫妻协议离婚有什么规定?夫妻必须遵守哪些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协议离婚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夫妻协议离婚条件)
1、协议离婚男女必须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离婚是与夫妻之间的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与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协议离婚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不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首先核实夫妻双方的身份。如果没有“结婚证”或“关系证明”夫妻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系统,他们就不能确认自己夫妻的身份,也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婚姻尚未登记,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根据登记离婚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离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民事行为能力有限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机关将不接受。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
3、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有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双方同意离婚。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遵循这一程序。双方自愿离婚必须来源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与另一方关系的内心和诚意,而不是双方一时的愤怒或情感冲动造成的离婚;不是一方欺骗或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父母或第三方强迫一方或双方同意也不是离婚;这甚至不是双方为了自己或共同的目的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必须为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做出适当和合理的安排,并达成协议。
抚养子女的问题是指由丈夫或妻子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指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教育,或由于丧失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具体抚养,以及另一方如何为子女承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该在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出合理和实际的安排。
5、协议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妥善处理。
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离婚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对贫困方的经济援助,尤其是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我们应该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妥善照顾和妥善解决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首先,双方离婚的动机和目的应该是合法的,离婚不能用来规避法律和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子女抚养协议应当合法,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应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应该是合法的。不得侵犯或者剥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