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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的感情也是有很多小技巧的,我们应该耐心学习一些情感方面的知识,当有情感问题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全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相关内容。今天副主编与您分享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仅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开始。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按实际结婚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登记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方包括:WWw.qG13.CoM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三)以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新婚姻法解释全文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在法定婚姻无效解除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胁迫对方或者其近亲属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的情形。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因胁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人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它属于其中一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有平等权利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提到的"如果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应予准许”的情形,不应裁定因当事人过错不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称“军人有重大过失”,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和军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过失进行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期间,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民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
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32条婚姻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指对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执行儿童人身和探视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修订后的《婚姻法》适用于《婚姻法》修订后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补充规定(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h/)根据20XX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修正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分别制作婚姻效力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的判决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是被告。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已死亡,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判决后进行。
前款规定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审判继续进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九条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对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将合伙企业中一方的出资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请求,或者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配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有效。
当事人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有效。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只能视为赠与其子女一方。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特别程序的要求变更监护关系。被变更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对是否生育的争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应当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的名义出资购买参与住房改革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如果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离婚时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一方配偶和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另一方配偶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金账户部分分割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主张。
第十四条双方在人民法院就离婚登记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履行承诺,又不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作为继承人,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的,可以按照贷款协议中的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分割该财产。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这些是新婚姻法解释编制的全文的相关内容,而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许多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内容。,这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希望编辑编辑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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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整篇文章是最高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可以解决的许多疑难问题的陈述,是最高法院对现行标准婚姻法的合理补充。以下络编辑与您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如下:
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难问题的声明(三)
(根据2011年7月4日最高法院审判联合会第1525次大会)
为妥善审理家庭和婚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检察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难点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被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被告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认为婚姻登记被撤销,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确认亲子沟通不能成立,并提出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对方又无直接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沟通不能成立的请求成立。
如果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确认亲子沟通的诉讼,并出示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又拒绝进行无直接证据的亲子鉴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沟通的一方认为亲子沟通成立。
第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或者无力单独提供饮食、衣着、住房和交通工具的子女要求扶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不损害债务人权益的严重理由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倒卖、毁损、放纵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危及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
(二)一方应承担的法定赡养责任,患病必须治疗的,另一方不准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承诺将一方的全部房地产赠与另一方,该赠与在该房地产发生工商变更前撤回。如果对方当事人请求重新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担保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一方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记录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可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对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的固定产权年限被记录在一个子女家庭名下,则可以根据各自父母在资本注入市场中的份额确定该不动产由对方分享,除非被告另有承诺。
第八条非民事行为人的直系亲属对非民事行为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利益有较为严重的侵害,如虐待、遗弃等。其他具有监测资质的人员可以按照非常规程序流程的规定变更监测协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变更后的无民事行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监护人的代理人进行审理。
第九条对于以妻子未经许可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丈夫,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夫妻对是否怀孕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解后,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要求解决。
第十条婚前,夫妻一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第一笔款项应与财产一起支付,公司应从银行贷款。婚后,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房地产交易中心位于第一付款人的房屋下,则该房地产的房地产应在离婚时通过双方协议解决。
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财产权属期限申报方,未偿贷款属于财产权属期限申报方的个人责任。结婚后,一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补偿双方的还款、还款和资产的相对增值。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有效对价,并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如果对方认为该房屋已被收回,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离婚的,应当配合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12条在夫妻关系续延期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父母一方委托人签署的参与房改的房屋注入资金。产权期限在父母一方的家庭中备案。如果对方认为房屋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购房时的注资可以作为债务清偿。
第十三条夫妻离婚时,一方未退休且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另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婚后,养老保险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离婚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被告提出离婚或与人民检察院达成离婚协议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违反协议的,人民检察院视为无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分割。
第15条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实际上没有在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要求分割遗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诉讼前告知被告,遗产实际上是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中一方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管理的,应当视为对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行为。如离婚,可根据贷款合同中的承诺解决。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如果一方或另一方明确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检察院不予配合。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仍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按照规定分割财产。
第十九条本表述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法律规定与本表述相抵触的,以本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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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法解释二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它将一直有效到20XX年。以下小编辑与你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解释二全文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h/)根据20XX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修正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分别制作婚姻效力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的判决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是被告。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已死亡,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判决后进行。
前款规定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审判继续进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九条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对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将合伙企业中一方的出资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要求,或者要求是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配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小编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与你分享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让婚姻回归契约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让婚姻回归契约。新婚姻法表述能够让最强者安心与自身心爱的目标结婚,无须担忧她是抢财产的,由于财产早已有法律法规维护了,白马王子娶了灰姑凉也无须担忧她带去财产,白马王子们更安心地娶灰姑凉就是说了。
新婚姻法表述是不是能够催产大量的情感融合呢?将会出現的新时尚:
1、经济发展能力强的、有房地产的高档女性许多 会挑选不婚。由于针对女性而言,假如经济发展上不依靠男士,那麼结婚亏本的交易,在婚姻中女性的责任超过享有的支配权,比不上挑选单身男女来的随意和轻轻松松;单身母亲会多起來。2、女性完婚会大量规定房本加名。3、女性更想要挑选收益高无房地产的男士而并不是有房地产收益低的男士。4、因情感融合的婚姻比例要提升一些。
不久报名参加完凤凰卫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究竟对婚姻危害還是对婚姻有益》,争辩一番以后,感觉做为场中特邀嘉宾,包含我以内,说的物品还比不上下面特邀嘉宾,这再一次证实了,博得众长的大道理,自身封号为权威专家,实际上许多 那时候是很有愧这一头衔的。看过网民的回应,還是将言犹未尽的一部分这里倾泄一下吧。我认为有关这一司法解释,几个错误观念要回应一下。
1.这一司法解释沒有造就更新的法律法规,但这类将司法部门标准清晰化和细化的全过程,实际上对许多 人是一种冲击性,由于在这以前,大伙儿都无法了解法律的原意竟然是那样的,乃至连2001年早就废除了完婚8年能够分结婚前财产这件事情许多人不清楚。不容置疑,这一冲击性对许多 人而言确实一些大,特别是在是这些娘家人大家,及其劳苦功高的老婆们,我觉得这一司法解释的作出,实际上是必须一个普法教育及其征询群众建议的全过程,在探讨中产生法律规定既有益于生产制造一个缓冲地带,又有利于大伙儿了解和接纳,最关键的是大伙儿根据参加法律的探讨,而觉得到一种公平公正感。也有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难题,能否对这些长期性秉持老式思想意识的婚姻人士,网开一面,搞一个“新手新方法,老年人老办法?”自然它是搞不懂法的我的一孔之见,法律法规已有其规律性的地方。
2.但这仅仅对于结婚前直系亲属的独享产权年限罢了,并非对于夫妻财产,换句话说,假如老公结婚前买来100万的房地产,而付款了20万的首付款,在结婚后假如大家还了80万的借款,那麼你還是能够有着这80万的财产的一半财产。法律法规是维护二种资产,一种是结婚前本人的资产,一种是结婚后夫妇相互的资产。
3.有些人婚姻就是说一纸契约,那麼这一契约书上还要将反映“道德观念”,这一精神实质就是说2个单独的行为主体,能够对等的交涉,能够用有理有据的方法处理彼此的矛盾。但憨厚说,许多 人并不是确实为自己授予这类主体作用,特别是在是人们的文化艺术对女性有一种“血酬”基本定律——一个女人一定应以生小孩和受苦受难为付出代价,才算有资质跟男人需要钱要房屋,实际上想对你说的是,即便你没努力那么多,你也有权利获得你要想的物品,前提条件就是说无需自身的肉身和社会道德方面的高宽比来威胁另一方以“义务”的方法努力。
这类“劣势”心理状态实际上对女性是一种明显的损害,由于这毫无疑问是一种虐乳的方法,根据损害自身来获得男人给与的“恩惠”,许多人文过饰非地称作“礼品”,假如婚姻是男人给女人的礼品,那麼男人能从这一婚姻中获得哪些?性吗?真是如此的话,男人能够有许多 方式获得性,那麼用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吗?那婚姻就好像只能劳动者而沒有得到收益的苦役没什么差别。那样的女人沒有观念到,她假如仅仅将自身视作一种资产的分享达人,而并不是建筑者,那她就必定会将自身自贬到精神寄托的影响力。
富豪能否傍?靠的并不是你的性或是你的社会道德优点或是生了是多少小孩,只是你有木有让富豪能够给你努力是多少都感觉是最该的?你能变成财产的升值的一部分吗?对,你并不是首席总裁,都没有公司,挣的钱都没有丈夫多,但你仍然能够伸直腰杆,你能证实你也是独一无二的,不论是在结婚前、婚中還是婚姻完毕以后。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让婚姻回归契约。所述2个网民的回应全是十分典型性的前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逻辑思维,他们的全球,除开法律法规,就是说无底深渊,他们沒有想起,女人强到不用男人,那么就已不是真实实际意义的女人,弱到能够委屈求全自身,也并不是真实实际意义的人,一个有能力让男人怜香惜玉她,爱惜她,即使是离去她也会为她承担的女人,并不是哪些强女人,也并不是弱女人,只是一个能够表述自身的女人,一个想要为处理矛盾资金投入時间和活力的人。
确实,这一司法解释出現之后,或许确实会滋长大量的90后离婚,但我想要,那就是有水份的婚姻,我还在当场听见一个外场的特邀嘉宾说自身和老先生结发夫妻十多年,从现在起焦虑假如她们因此产生分歧,是否会危害情感。这表明哪些?表明了一个许多 人的遮羞布都因而被拿掉了,这种人迫不得已应对她们“皮袍下的小”来。许多 人的婚姻实际上一直都在这类将就的情况中凑合维持,但实际上这类婚姻早已是动荡不安的。确实有许多 人由于没法在夫妇的沟通交流中有着一个矛盾的调处能力,而只有长期性搁置争议,因此全靠第三方,例如法律法规社会道德来拦下老公早已“魂游”的心。
究竟是大伙儿疾忌医的好,還是将这层外盖解开好?因为我不清晰,但相信,这一要求以后,会有大量的人到婚姻前期就发觉有效的沟通,想要较早为更改婚姻关联而勤奋。我反是感觉对许多 婚姻中对“主导权”沒有观念,或是以“老弱病残”的人物角色追讨資源和利益者,是一个挺大的试炼,这迫使那样的人舍弃这类历史悠久而低自尊心的获得資源的方法,让他们踏入一条对資源和自身更有全局性的路面。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让婚姻回归契约。完婚究竟是亏本的交易一大笔账确实应算的,并不是创建让谁吃大亏的基本上的,人们没法长期性做一种长期性让另一方觉得亏本的做生意,你能用道德感和血酬定律压着一个男人一时,但最后这一男人一定会由于不愿亏感情的本而刚开始身背你与其他女人做买卖。婚姻最后還是要返回两个基本点上,才有真实的实际意义:1.大伙儿都赢2.它是要靠博奕出去的。自然還是这句话,这一司法解释仍然维护老派的女人的,仅仅让他们的好处吃不上那麼多罢了吧。
婚姻法新解释引发多种误读 可能改变国人婚恋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轩然大波,随即多地出现的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等热潮,更是让新解释陷入舆论漩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
中新网8月29日电(邓永胜王慧)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轩然大波,随即多地出现的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等热潮,更是让新解释陷入舆论漩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更有网友调侃称着实愁坏了丈母娘。
流水的媳妇铁打的房婚姻法新解释有意偏袒男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文涉及房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若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夫妻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从而引发强烈争议。
目前,多地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其中以南京离婚第一案最引人关注。网友纷纷对案件中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在逼人变坏。
作家陆琪认为,依照这个解释,婚姻中出轨的男性离婚成本变低,可以肆无忌惮地选择离婚,甚至拿房产去取悦小三,而原配们却只能在背负多年房贷后净身出户。这对于在婚姻中付出更多、需要赡养老人并生养、教育孩子的女方来说,太过不公平。
很多持类似观点的网友也认为,新解释偏向男士,保护了强者,对女的太刻薄,甚至认为会造成离婚率上升。
有学者认为,中国现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新法在主观上要求男女平等,却不能忽视客观存在的不平等因素,社会中的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弱势者有更为完备的保护,才真正能体现公平。
有法官特别提出,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解释对女方不公。在农村,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而离婚后,房子又归男方所有,女方回娘家也没有房子,还要带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专家厘清坊间诸多误读女方净身出户说法失之偏颇
围绕婚姻法新解释的各种争议,很多人担心,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一旦离婚,女方极有可能净身出户?
对此,法律专家澄清,婚姻法新解释实际上旨在保护双方个人财产,房产登记一方的离婚成本也并未因此降低。
整个《解释(三)》里都说到的都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财产分割也是关乎双方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表示,婚前个人财产,男女双方都各归个人所有,是根据婚姻的基本理论来定的,合法财产应受到保护。按照婚内共同财产的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前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并不能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法律优先推定为共同财产还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引玲则表示,未登记方也有一半的财产权利,但争议往往在于房产怎么分割,房屋所有权归谁。现在就有这样一个界限,如果是婚前首付,拿到房产证的话,就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就只能是一个还贷行为,一个债权关系。
在赔偿水平上,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前,由于没有规定可以对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法院一般只判决返还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补偿数额非常低。而依据新规,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明确参与分割。也就是说,女方白白承担多年贷款的情形不仅不存在,反而可以获得更合理的补偿。
对于各界关注的原配与小三的攻防战,刘引玲称,新解释不会造成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的情形。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就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指出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
新解释或催生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热潮家庭伦理面临考验
随着该解释的实施,出现了一些让人咋舌的现象:一名婆婆听到新司法解释高兴得跳起来,说房子是她的,让儿媳滚出去;很多丈母娘要求在女婿或准女婿的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多地夫妻财产公证业务火爆有网友调侃:新的司法解释就是让没结婚的人想清楚再结,结婚了的人想想怎么离,离婚的人想还好我早离了。
婚姻法解释三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媒体调查显示,50.5%的人担心,解释三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三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中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结果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的局面,这样一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有网友看过婚姻法新解释后直言,再美好的爱情,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面对财产清算的残酷现实,这会让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对婚姻失去安全感。结婚似乎变成了父母子女一起合伙开公司,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指出,婚姻法及其解释并不伤害婚姻伦理。对传统伦理,既要尊重,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归属,首先要看赠与人的意愿,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哪条传统伦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仍是最主要的原则,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有其特殊性,应尊重赠与人意愿。
新解释或改变国人婚恋观爱情将何去何从?
当下,随着房价一路飙升,社会上追求物质风气日盛,年轻人将房子作为结婚的重要指标,也因此出现了傍大款、嫁富二代等扭曲的婚恋观。
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民众不断发问:是否谁付首付,离婚后房产就归谁?新的司法解释又将对当下流行的婚恋观产生何种影响?能否让婚姻还原为爱情的本真?
由于新解释对婚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认定做了明晰,于是有网友感叹:新婚姻法是在呼唤真爱啊!爱情因为婚姻法新解释而变得更加纯粹。也有观点认为,这些新规定有效打击了骗婚,打击了傍大款、傍富二代的现象。
有学者指出,新规定是在提倡一种比较积极的婚恋观念。有了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恐怕以后在谈婚论嫁时,很多新人会更注重情感。婚姻应该以爱情和感情为基础,而不应该把物质因素看得过重。现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不应对婚姻法新解释寄予这么高的希望。因为房子在婚姻中占了这么大比重,是由房价高等许多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能仅靠一条司法解释就能解决得了。很多人恍然惊觉,依赖婚姻而存在的房子是如此的不安全。一些女性原本择偶主要条件之一是对方有房子,如今需要在房子前面增添附加条件:产权证上须有自己的名字。
对于感情深厚的夫妻,婚姻法新解释或许只是一段小插曲。而对于未婚男女,尤其是追求纯粹、纯净爱情的人们,则不得不面对房产证的巨大考验了。
婚姻法新规定:这3类家庭不能离婚!
丈夫和妻子累了就一起生活,这是一种拆磨。与其说是分手和互相折磨,不如说是马上离婚。也许根据婚姻法的新要求,不是所有的夫妇都能随便离婚。今天小妹将带你去分析新婚姻法规定看看什么是夫妻不能离婚的。
1。婚姻法的新要求:三家不离婚!
1.夫妻中的一方不允许离婚,在抚养孩子方面也没有什么好的协商。即使他们来到办公室,也不容易允许离婚证书。过去,有一场争夺孩子监护权的斗争。否则,丈夫和妻子不想抚养孩子,觉得孩子是一种负担。现在没关系了,没有咨询你就不能拿到离婚证书。
2.虽然女性处于夫妻间的弱势时期,但男性不能明确提出离婚。例如,如果妇女已经怀孕或仍处于分娩期,这是对妇女责任的逃避。两者都对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造成了损害,所以当时男性不可能明确提出离婚。
3.婚姻法的最新消息要求丈夫是现役军人,妻子不能明确提出离婚。如果现役军人不被允许,他不能离婚。
二,新婚姻法规定:在这6种情况下不允许离婚
(1)意图不明的离婚夫妇;
(二)没有合理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的夫妻;
(3)申请离婚时,在他人代替被撕毁的签名的情况下;
(4)在儿童教育水平、老年人护理、资产配置等方面。,这对夫妇彼此没有达成共识;
(5)《婚姻法》的最新消息要求,如果离婚的原始材料不确凿,夫妻不得离婚。
⑥在恶意申请离婚的情况下,例如,为了分配更多的房屋拆迁补偿,为了在村里分配更多的资产,为了建立一个单独的家庭,等等。
婚姻法新修改:离婚不用再一起背债!
在新的婚姻法颁布之前,有太多的离婚妇女“负债累累”。最初,他们带着幸福和幸福的希望进入婚姻生活。在遭受慈善之苦后,他们也将深陷债务无底洞。现在婚姻法的最新消息已经被修改和公布,以增强法律和法规的意义。离婚不再是负债!
一、婚姻法最新消息的修改
为正确审理夫妻经济纠纷案件,公正维护多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夫妻相互签字或一方认可等以意思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权控制其委托人必须为其家庭日常生活承担的债务,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不允许夫妻一方以其委托人超过其家庭日常生活必须承担的债务为由,控制其委托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承担的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这些债务是用于丈夫和妻子的吃饭、穿衣、生活和相互移动,用于彼此企业的安全生产,或者是根据丈夫和妻子的共同意愿。
第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8日起实施。
该表述实施后,如果最高法院以前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该表述相抵触,应以该表述为标准。
二。婚姻法的变化:离婚不再一起负债!
《婚姻法》第24条有新的法律规定。婚姻法修改后,双方的债务应由对方签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债权人有权控制债务的主张。
新的婚姻法变化后,简单的一句话是:日常生活之外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了逃避债务而签订的,很难实现那些利用夫妻债务来“坑人”的人!